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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重庆:6类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欢迎关注☞ 网信重庆 2023-04-05

1月3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重庆市司法局举行。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6类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更加有章可循。
新的《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实施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有关裁量规则、基准制定等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据了解,针对部分执法领域没有制定和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
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内容、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订等,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办法》新增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完善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有效回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行政复议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附带审查等,增强了指导监督的合力。


公民行政处罚超5000元可申请听证


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
其中,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何申请举行听证会?新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会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上位法的修订等,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执法工作新要求。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殷洁表示,本次修订更加突出便民利民的价值导向。
新的《规定》中,新增了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在听证有效期内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举行听证3日前申请延期听证,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同时,新规定强化了听证的监督保障。新增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听证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规定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设置旁听席,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并监督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会,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来源:上游新闻 重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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